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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1、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2、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3、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属于工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买菜是做饭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因买菜外出受到事故伤害,只要不是自残或***,应当算是工伤。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员工在单位多次发生工伤赔付

1、法律主观:在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后怎样赔偿首先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按照最严重的一次赔偿。

2、法律客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不同单位多次工伤可以领取一次伤残补助金。员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并按照其在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来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根据中国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2010最新全文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