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价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价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购买公司的企业转让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2. 保险销售人员能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入职吗?

购买公司的企业转让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支付转让费计入会计的管理费用科目中,它属于企业的开办费,通过管理费用反映。  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识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工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商品流通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而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保险销售人员能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入职吗?

不可以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价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价格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